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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二)协调、督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对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协调一个职能部门主报,并按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日常催办。凡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都要督促承办部门按照一定的时间、工作程序和规则抓紧落实。
  (四)深入实际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机关的重要查办件、市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和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都要认真对街,必要时可派人到有关地区、部门了解情况。下去既要听取情况介绍,又要进行实地调查。查办结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督查情况专题或综合性报告。
  (五)各地区、各部门所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事项的决定,要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一份,以便使督查室掌握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服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转到督查室后都应立项;遇到重大督查事项,及时报请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市长审定后立项;一般督查事项的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后,报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审定后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拟办
  (一)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要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领导批示、承办单位、督查内容、报结时限、附送的原件复印件和材料。
  (二)督查通知由秘书工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审签,发文字号为:呼政督查办字。
  第十二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承办一般分为转办、协办、自办三种形式:
  (一)转办、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要及时做好转办工作。转办督查件需要面交或电话通知的,事先要做好准备,以便把问题交待清楚,交做好记录。督查材料下转,一般不转领导批示原件。对于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直接转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办理。转出的材料登记后,送机要室签收发送。属于机构性质的,要用机密件发出;不属于机密性质的,用挂号信发出。发出的原件复印件需要收回的,要加盖“阅后退回”印章,定期收回。
  (二)协办。督查事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查办,如果有关部门确有困难或需几个部门协办的,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可牵头组织、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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