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积极有效地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和落实。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督查任务。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五条 督查工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联系、协调、督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六条 督查工作要尽职尽责,积极进取,不越权也不代替各地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的由秘书长领导,办公室一名副市任具体分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督查工作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办公厅以及其他领导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决定事项的催办;
(五)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同志批办的要结束的事项;
(六)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无人过问或解决不力的重大问题;
(七)几个部门相互扯皮,拖延不决的问题;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内部刊物中反映出来的与本地区有关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九)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文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凡上级文件或重要会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署后,对督查事项,要按问题分解立项下达,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某些方面关系,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