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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试行)》的通知
(呼党办通[2004]20号 2004年3月1日)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地市级宾客接待规定 (试行)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地区之间的横向联合在不断扩大和发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交往更加频繁,到我市视察、考察、调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同志日益增加。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接待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的对外联系,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接待水平,带动和规范全市接待工作,现就我市地市级以上宾客的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简称市接待办)是呼和浩特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执行地市级(含副职)以上宾客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统一负责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所率团组来呼视察、考察、调研、洽谈项目等活动的接待工作,并协调、指导全市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凡来呼视察、考察、调研、洽谈项目的地市级以上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市接待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各大班子办公厅、市委政府有关部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及各大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公安、警卫、交通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协助市接待办,以确保各项接待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各大班子办公厅、市委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区接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地区地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及所率团组来我市的通知后,在向有关领导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通知市接待办,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送市接待办的初步安排意见应包括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名单及联系人电话,并附函电的复印件。

  第四条 市接待办接到初步安排意见后,立即与有关方面协商(或召开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

  第五条 接待方案报经市有关五大班子办公厅或市有关领导批准,以“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发电”形式发往各有关单位执行。“呼和浩特市接待办公室发电”由市接待办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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