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做、销售和焚烧殉葬用品的通告
(呼政发[1997]63号)
为加强我市殉葬管理,移风易俗,造福子孙,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物质文明建设,体现首府风貌,根据国务院关于殉葬改革要求,现将呼市市区禁止制做、销售和焚烧殉葬用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呼市地区除市殉葬管理处、市殡仪馆、市大黑河陵园、市大青山革命公墓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做、出售花圈和寿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抛撒纸钱和焚烧殉葬用品。对现有的花圈、墓碑、寿衣及殉葬用品摊点由市殉葬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办丧事者不准在市区大街小巷和居民区摆放花圈及封建米信用品,不准设置灵棚,违者由殉葬管理部门没收销毁。
三、种车辆不准在市区载运花圈、墓碑、烧纸和封建迷信用品,否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司机的驾驶执照,所载运的花圈、墓碑、烧纸等由殉葬管理人员没收销毁。
四、丧事需用的花圈,一律到殉葬管理部门租用。禁止将自购的丧葬用品带入殡仪馆,违者由殉葬管理部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