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规定报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都属于乱收费、乱设基金行为,必须停止执法。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专储和调控管理,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收入。
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国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解决单位间苦不均的问题、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1、市属范围内所有有预算外收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都属于被征收对象。
2、征收范围和标准:
行政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已纳入预算内的除外 )及其它预算外收入,按收入总额计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中小学学杂费除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抵支收入扣除后的余额计征。
以上所列征收范围按应征额的20%计征。
3、调节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单位缴纳调节收入要在了度或月份终了十日内填写调节收入专用缴款书向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一次缴清。如有不按规定交纳调节收入的,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转扣缴。征收调节收入后,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终结余,除数额较大的外,政府一般不再进行调剂。
为了鼓励各单位上缴调节收入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可在各单位实缴调节收入额的3%以内返还奖励费。
各单位不得因征集调节收入而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严禁转移资金,隐瞒收入,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预以处罚,并停止财政拨款。
国务院文件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收取的各项收入都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所收资金要及时足额存入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不得坐支,逃避监督。
四、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
各级财部门要认真核实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开支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开支,严禁违反规定滥支乱花。对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购买小汽车、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须按以下范围和程序审批,单项或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住宅、购置专控商品(如小汽车、摄像机等)报市政府批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批准;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及公务费等开支由财政部门审核,超过范围、标准的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