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呼政发[1996]10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和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尽快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83项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这些收费所涉及的执收部门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法,所收费款使用财政预算内缴款书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内帐户。大额费款随时上缴;零星费款,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半月集中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及时上缴金库。各有关单位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为了鼓励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倒返还业务费、将励费。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电费附加、农业税附加等从1996年起,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原由有关部门代收的附加费,征收办法不变,代收部门所收附加需统一使用财政预算内缴款书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内帐户。征收新莱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的旗县区从1996年起,要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二、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取得预算外资金。
市属各地方、各部门、名单位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不得随意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出台收费、基金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市执行的,应由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执行。
2、依据实际情况确需出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范围的,应由本级主管部门或施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由两部产让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
3、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报草案时必须附有市财政局、物价局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意见。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的文件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专用票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票据,更不得转借、代开、伪造。财政部门对收费票据的发放,实行以旧票据存根换取新票据和定量供给的办法。被收费单位有权拒绝自行印制票据的各类收费,如不预以拒绝,将非法票据作凭证,财政稽查、审计部门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