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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6]131号 1996年7月2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方法》,针对呼和浩特地区一些单位和个人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现状,为提高全民红十字意识,改变历史原因造成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地区所有未经政府批准和红十字会授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武装力量医疗机构除外)和个人,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开始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工作,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二、市政府责成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在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清理工作。要在适当时间组织联合检查组实地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已经过政府批准和红十字会授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要重新申请,各级红十字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重新审批,并对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所、数量履行备案手续。特殊设备使用红十字标志和保留原有红十字标志应取得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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