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财政代表、使用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代表、相关的业务专家组成。评价小组总人数应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专业人员资格审查由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提名后报采购办确认,同时还要邀请监察部门列席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采购办提出回避申请,采购办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争,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采购办应当会同采购中心或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