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采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采购中心为招标单位;由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三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三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招标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至少有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采购办审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合格并经采购办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七条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多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