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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1999]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既有利于控制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又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原则,现就我市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不论婚生、非婚生或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部门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分批解决以往出生的未成年人要求到市区随父落户的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年龄尚未超过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现要求投靠父亲造迁往市区落户的,在我市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分期分批解决,其中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
  三、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逐步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夫妻分居一方要求到市区投靠配偶落户的,接受方年龄只要在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的,在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指标内准予落户。
  四、关于父亲投靠子女的落户问题。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已退休,一方年龄达到上述标准,身边无子女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的,准予落户。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它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要求投靠配偶、子女的,优先解决。
  五、市外公民到我市投资办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或在我市购买60平方米以上商品楼房者,可落户一人。
  六、对符合以上政策规定进入我市落户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其他落户人员仍执行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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