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1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规范新华广场国旗升挂仪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华广场管理处依据本规定对广场国旗升挂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新华广场国旗升挂仪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部门、供电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搞好国旗升挂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交通秩序及供电工作。
国旗由市财政部门按
《国旗法》要求统一购置。
第五条 新华广场国旗台由新华广场管理处设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及设施配备,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国旗升挂仪式及国旗班所需费用也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新华广场国旗的升挂由内蒙古武警总队军乐队和新华广场国旗班负责。
第六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及自治区成立纪念日均要按
《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具体时间为,夏季7:oo,冬季早8:00,特殊情况另定。
第七条 奉规定确立的国旗刊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八条 凡在新华广场进行的全市性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及大型文体活动,根据情况可举行升挂国旗仪式。升旗仪式按
《国旗法》第
十三条规定执行,并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军乐队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