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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对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市稽查办可以组织稽查工作人员与监察、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查。
  第七条 稽查时市稽查办可聘请必要的勘测、设计、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旗县区政府以及被稽查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稽查所需的情况及资料。
  第九条 市稽查办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条 市稽查办开展稽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在被稽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审批文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验、核实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质检、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稽查办应就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保稽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稽查结束后,稽查办负责向市汁划委员会提交稽查报告。如有重大事项和情况,市计划委员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被稽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停拨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被稽查单位进行复查,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派稽查特派员若干名,稽察特派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稽查特派员助理,稽查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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