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呼政发[200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对户外广告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努力改善城市容貌,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告所指户外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和顶部的各类户外文广告牌、霓虹灯等;利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名称牌匾、灯箱等;张贴、绘制、涂写于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的各种广告、标识等(含临街商业店铺门窗张贴的不干胶广告、标识);其他种类设置于户外的临时性广告设施或牌匾。
二、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由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三、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或处有场地、道路两侧及绿地设置各类落地式户外广告。除中山西路外,市区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内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四、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及附属设施各类实体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根据需要限期改装成通透式霓虹灯广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装的,强制拆除,同时对设置者和管理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 禁止在新华广场、伊利广场、金海广场、博物馆游园、车站广场及新建、在建广场、各级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及中山东西路、新华东西街、锡林南北路、呼伦南北路、新城东西南北街、昭乌达路、哲里木路、车站东西路、东风路、机场路两侧建筑物楼顶新设置实体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城市两侧建筑物楼顶户外广告规划》及市容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凡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一律予以拆除。同时严格控制市区内其它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楼顶户外广告,对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要予以拆除。
六、 鼓楼立交桥桥体及附属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已设户外广告,要限期自行拆作,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