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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戒毒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戒毒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戒毒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戒毒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使戒毒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对戒毒劳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心身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戒毒所由市司法局劳动教养所负责管理。市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戒毒所的经费单独建账立户,专人管理,接受审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和占用戒毒经费。
  第四条 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运用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与劳动康复相结合的行政措施,戒除毒瘾。
  第五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入所时要进行体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戒毒所:
  (一)  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 患有精神病的;
  (三) 其他不适宜在戒毒所戒毒的。
  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是否需要强制戒毒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是否实行劳动教养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戒毒所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予以接收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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