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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环境评价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七、环境评价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费和实验测试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环境评价格机构应执有营业执照和环境评价资质证明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评价费),按标准收费并缴纳税金。
  九、此标准试行二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今后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一: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预算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3000-1亿1亿-2亿2亿-5亿5亿-10亿10亿-50亿50亿元以上
项目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全面、详细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0.8-1.51.5-44-88-1010-1212-1515-1717-20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0.4-0.80.8-22-44-55-66-7.57.5-8.58.5-10
三、对环境影响少或无影响,简要评价填制环境影响登记表0.1-0.30.3-0.60.6-1.21.2-1.81.8-2.22.2-2.82.8-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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