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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1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9号)转发你们。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机动车代理服务机构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代理备案证明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该项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各代理机构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四、本通知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所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代理登记收费标准的函(略)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机动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代办服务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驾驶证年审

30

外地驾证本地代办

30

驾驶证补办

50

驾驶证期满换证

30

军转地照

40

国外转国内照

50

车辆年检

60

外地车辆本地代年检

60

行驶证补办

50

车辆技改

60

车辆过户

60

补号牌

60

违章取证代办

30

驾驶证转籍

50

驾驶证入籍

40

车辆转籍

50

车辆分所下户

40

车辆入籍

60

代交养路费

40

补办购置证

50

延缓报废

60

报废

60

新车买购置费、保险

50

稽征过户转籍

50

加急办理费

30

代驾驶

30

临时号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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