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13号)
市民政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收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1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为城镇建筑物中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收费对象为建筑物(群)的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城镇建筑物命名工作民政部门须严格按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川民政[1998]7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收费。
二、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收费主体为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须按照《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确定的职责范围实施收费。即市民政局负责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余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收费标准:
1、地名登记费:二000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或申请地名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审核费标准为每一条200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现用名称无需更改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2、变更登记费:已办理地名登记手续,需变更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收取上述费用后,发放《地名使用证》(含正、付本)不得再收费。
四、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行政及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