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要严格污染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限期治理。24小时畅通12369环保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全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确保实现污染减排指标。市环保局成立咸阳市环保局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领导和处科室包干制度,指导各县开展减排工作,对重点工程进行调度。各县区成立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减排环保执法,提高减排监管能力,加强减排监察能力建设,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等环保专项行动,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予以处罚。凡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停。对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予以全面取缔关闭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污染物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或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三)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排放不达标、工艺落后、建设场地选择不当的,不得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减污或增产减污目标的,不允许建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得再批办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凡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同时,加大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 “三同时”的落实。
(四)建立污染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污染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落实全市年度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企业淘汰关停计划;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污染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物价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并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五)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要拿出专项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项目,市级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鼓励排污单位加快减排项目的实施。污染物减排资金投入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各治理单位要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投资,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财政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励污染减排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排污单位做好污染源减排项目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