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成价农[2003]3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积极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工作在价格管理和价格听证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属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属成本监审的范围。
二、成本监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审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成本监审工作。
市成本调查队和市、区(市)县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工分别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
三、成本监审工作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监审制度。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调整其价格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定期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国家计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对成本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成本监审的规定和要求,填报成本监审报表,提供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凡在同一会计核算年度内已经成本监审机构实施了定调价监审的,该年度内不再实施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原则上两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四、成本监审、审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