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新津县大宗工业新增用户电量电价请示的复函
(成价函[2003]56号)
新津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大宗工业新增用户电量电价的请示》(津价发[2003]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川价工[2003]55号):从2003年起,取消用户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用户全年用电量均按对应的电价执行。同时,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市代管供电局之间电价不一致的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关于成都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成价工[2003]36号)基本统一了代管供电局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进一步缩小了代管供电局与直属供电局之间的价差,其目的是有利于代管供电局所在区(市)县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建设。
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执行。因此,你县大宗工业电价需按照成价工[2003]36号文的规定执行,原
成价工[2002]24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