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法制办关于实行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成价费[2003]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及《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遵循WTO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保证政策的公开性、连续性和平稳性,将现行合法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全市所有企业进行公示。
二、本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不得在公示的收费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三、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的收费单位或实行定点收费的(包括公示内容中注明“收费点公示”的收费标准)单位,应在办公大厅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收费依据。
五、市和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级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两年集中公示一次。两年期间,国家调整收费政策(指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调高标准、新增收费等政策),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及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及相关媒体、成都价格信息网(ccpi.gov.cn)上公告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