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政法制发[200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是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各级过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此通知精神,从制度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入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程序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类型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参自由的。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做出的1、2、3、4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5项暂不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