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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限于每日8时至次日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三)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四)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顿,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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