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柳秀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均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二)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活动场所;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旗、县、区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3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