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早市夜市管理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02]68号)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各类早市夜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早市夜市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早市夜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早市夜市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 市四区人民政府在经市工商、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开办早市夜市。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开办早市夜市。
二、 早市夜市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不准擅自扩大或延伸经营场地。市场内必须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具,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配备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市场闭市后,要及时清扫整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 早市夜市的开办单位和管理部门向经营者收取的卫生费和管理费用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依法收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
四、 早市夜市经营者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出售的商品要符合国家有前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五、 早市夜市经营者不准使用未经鉴定的计量器具与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六、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本行政区内各类早市夜市的清理整治与管理力度,市工商、市容、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卫生、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也要对各区的整治管理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对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直至清理取缔的处罚。
七、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加强早市夜市管理与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对破坏和干扰早市夜市管理整治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谩骂和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