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适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更有效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今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符合新党发[2002]2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卞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按新党发 [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含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可按新党发[2002]29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四、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再就业的,可按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期限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组织创办的小企业,可按照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较多的小企业,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六、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1]181号)规定,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