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价工[2003]94号)
成都市煤气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管输实行按里程收费的通知》(川价工[2003]17号)精神,我局对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组织了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煤气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含学校师生食堂用气)1.18元/立方米,公共集体用气1.44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气1.07元/立方米,商业用气1.79元/立方米,高新区工业园区企业生产锅炉用气0.97元/立方米(执行到2004年底)。
二、调整后的价格从二○○三年五月一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三、各区(市)县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川价工(2003)17号文规定的大管网供气或气田直供气调整标准执行,可不再召开调价听证会。若有其它因素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报当地政府确定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