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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7〕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两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存在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案件查办或日常巡视检查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的不良影响,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的成本,不符合我市发展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10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的劳动监察,严格实行级别管辖。

  二、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本区域内除自治区、兵团和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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