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7〕3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11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1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农民工“平安计划”,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今冬明春的清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人员,做好清欠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准备
2007年,我市有360余项新开工项目和640余项往年续建工程,是历年来开工数量和使用农民工人数最多的一年,为了改变以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混乱、群体上访、围堵政府和年底集中清欠的局面,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县)应保证有一定数量和较高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清欠第一线。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按编定岗定位。对于清欠机构人员不到位、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区(县),要及时增加调整充实人员、健全工作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清欠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清欠工作做好充分的组织和人员准备。
二、落实通知要求,确保经费到位,做好清欠工作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九部(委、局)《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精神,自治区相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102号)文件,明确了自2006年国家三年“清欠”任务完成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为此,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15号),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保障清欠机构所需的经费,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