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知
(呼政规字[1993]4号)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出租车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做和非法持有毒品,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关规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或过去曾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和强制铲除后又种植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
2、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非法持有毒品或拒不交出的;
2、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毒品的;
3、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4、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打电报供管制药品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能主动交出私存的毒品或罂粟籽种的;
2、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能主动投案自首的;
3、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能主动到市禁毒办公室登记戒毒和已自行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