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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自行车管理部门每月要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准确填表报告当月自行车发、破案情况和查获、拣回、发还自行车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要妥善保管,一个月以内还失主,通知销案。
  找到失主后逾期不发还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任何人不得随意乱骑、处理、拆卸零部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行车管理部门对查获、拣回的自行车在半年内找不到失主发还不出去的,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统一收回,按无车主上缴财政,由车辆交易所作价处理。凡参加保险的自行车上缴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车一律扣留审查:
  (一)伪造、涂改自行车证件的;
  (二)伪造、私打、毁坏自行车钢印号的;
  (三)车架号、车把号、钥匙牌号、执照相互不符的;
  (四)骑用无钢印号车并无买车发票的;
  (五)有组装迹象县城无正当理由和手续的自行车;
  (六)其他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阴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办理自行车手续的;
  (二)不接受检审、拒绝清查自行车的;
  (三)乱停乱放自行车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罚款或扣留审查的自行车后应当开具处罚通知书或收据。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口骑用的外地自行车、脚踏一轮车车主须持身份证和购车发票到暂住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手续,否则禁止在市内骑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托运自行车的交通部门或个体运输户必须凭自行车迁移证明办理托运,违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丢失钥匙的,应及时带自行车,身份证或户口薄、执照到自行车管理部门申报、重新补发钥匙牌。
  第三十条 报废的自行车,由自行车管理部门指定收购点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废旧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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