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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行车发生被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收缴后由自行车管理部门按无主车处理。
  第十条 自行车迁往外地时,车主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一月内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迁入本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送已打钢印号的自行车,新车主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携带自行车、钥匙牌(证件)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更换已打印号自行车的车把、车架,车主须持新更换的发货票、钥匙牌到自行车管理部门备案,补打钢印号。
  第十四条 凡出售自行车者,车主须持钥匙牌(证件)到呼市车辆交易所交易,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大饭店、商场、繁华地区统一设置自行车存在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军队、学校、铁路、企事业单位的自行车存在处和单位住宅(楼)区内部的自行车存车处,在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单位保卫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统建住宅(楼)区的自行车存车处在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今后凡新建的居民住宅(楼)区均要设置存车处。城建部门在批建住宅(楼)区时,应规划设置存车处。已建成而未设置存车处的居民住宅(楼)区,如有条件应补建存车处。
  第十九条 车主发现自行车丢失后,应立即持钥匙牌(执照)到当地公安机关自行车管理部门报案,报案后自行车管理部门应将钥匙牌、钥匙、执照妥善保管,待破案后发还失主,便于销案。未检审、未打钢印的自行车被盗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各级刑侦部门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分地区地进行自行车清查、检审和搞专项斗争,预防自行车丢失,打击盗窃、销赃、买赃自行车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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