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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规[199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自行车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物,保障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自行车管理工作早日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范围内骑用的公、私自行车、脚踏三轮车,由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管理,并与单位和个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 为了分片管理,市区内自行车钢印代号为“01”,土默特左旗钢印代号为“02”,托克托县钢印代号为“03”,郊区钢印代号为“04”,南地分局钢印代号为“05”,炼油厂区钢印代号为“06”。
  第四条 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管理自行车工作的刑侦部门,承担自行车清查、检审和自行车被盗案件的立案、查码、侦破、发还工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微机储存,失盗自行车、三轮车的查码、消码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新购买的自行车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到住宅辖区内自行车管理部门打钢印,挂钥匙牌、办理管理卡,并持下列证件或票据:
  (一)新购买的自行车凭购车发票;
  (二)市外带回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或托运证件;
  (三)换件的自行车凭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第六条 新购买的自行车必须安装防盗性能强的自行车锁。
  第七条 自行车钢印号一律打在把中间、车架五接筒上和钥匙牌上。
  第八条 自行车必须经过自行车管理部门检审合格,方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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