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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呼政通字[1992]174号)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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