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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施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年检及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07年全年至年检前一月会计凭证及工资发放表;

  以上资料凡留存涉及工资项目的报表及帐目,企业须同时携带其复印件(A4纸张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独立财务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复印)及2007年1月至12月工资发放表;

  (三)外地驻乌办事处:

  外地驻乌办事处需提供上级部门工资发放证明。

  三、社会保险年检要求

  (一)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2007年度采取申报制,不参加年检,待年检完毕后将抽查部分单位作为2008年度实地稽核单位。

  (二)缴费单位年检前,应先到社保分局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如发现机内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理2007年12月份缴费审核,打印《基数申报表》后再进行年检。

  (三)2007年12月底单位参保人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基数申报表 》中的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缴费单位年检前,要根据乌劳字[2002]179号文件精神,对单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欠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五)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兼职人员属乌鲁木齐市参保人员须将个人社保编号填写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备注说明”栏中并用A4纸张填写人员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后。(2)在校实习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3)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外省、其他地市、兵团、中央行业统筹人员等),须提供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4)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复印)。

  (六)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年检。暂无能力补缴的,须到所在社保分局签定补缴计划,补缴计划(一式三份)审核留存后,交稽查审计科备案,方能进行年检。

  (七)参保单位不按照预约时间年检将纳入2008年度实地稽核名单。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暂停办理其缴费业务,将作为当年实地稽核重点。

  (八)属政策性破产及法院宣告破产的单位不参加年检,只需申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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