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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1]6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59号)精神,结合呼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市公安局、经贸委、教委监察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 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 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10层以上的写字楼;
  (五) 摄影棚、演播室;
  (六) 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 医院以及一、二级消防保卫单位。
  二、 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以及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却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 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但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四) 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 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 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之内,毗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二) 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情形的,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不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并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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