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我市对工商、质监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3]11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市物价局、财政局成价行[1999]462号、成价行[2000]23号关于对我市工商、质监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各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受市局的委托加强了对工商、质监部门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最近,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我市除及时行文将有关政策规定转发各地和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外,还须及时将国家的收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包括各工商分局)、质监部门(包括各质监分局及质监授权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按规定新增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统一办理。各工商分局下属各工商所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当地物价局依照工商分局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内容对涉及的收费进行办理,编号方式为在工商分局副本号码后缀序号,采用手写。切实做到一个收费点一个证,并监督其实行亮证收费。
二、中央、省、市下达有关收费政策后,如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以及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有关收费等政策,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收费许可证》及时办理有关收费的注销、变更等手续。各地工商分局、工商所和质监分局的《收费许可证》副本我局委托当地物价局及时办理有关收费的注销、变更、注明免收对象、范围、时限等手续,并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