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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对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宣布失效(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对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的通知
(成价综[2003]114号)


成都电业局、市公用局:

  由于受非典疫情的影响,给我市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经营造成困难,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价格优惠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执行商业价格(见贸易结算表)的自来水价格每m3优惠0.20元,煤气价格每m3优惠0.20元,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10元。

  二、优惠时间:从2003年6月1日抄见表量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9月30日后恢复原水、电、气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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