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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3]11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2]180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全市《收费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统一使用国家计委监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统一的地区代码和部门编号管理。地区代码和部门编号已编入“收费基金管理系统”,各地必须使用该管理系统软件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区别在于:服务价格许可证正本在“证号”前加盖“服务价格”条章,副本使用首页印有“(服务价格副本)”字样的版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号为“川费”,服务价格编为“川价”。以下举例说明:

  1、川费AO036001-1。川费表示行政事业性收费,A表示成都地区代码,O表示本级代码,036表示工商部门编号,001表示部门收费许可证流水号,-1表示副本编号。

  2、川价AF061001-1。川价表示服务价格,A表示成都地区代码,F表示成华区代码,061表示司法部门编号,001表示部门收费许可证流水号,-1表示副本编号。

  三、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服务性收费,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2、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实施服务性收费,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3、中介机构(不论机构性质)实施收费,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四、收费单位申办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2、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资质认证或行业准入管理的收费单位,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或行业准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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