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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向郫县红光镇老镇区趸售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暂定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趸售自来水价格的函》(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向郫县红光镇老镇区趸售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03]120号)


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郫县红光镇老镇区趸售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成都市供水规划和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与市自来水公司签定的协议,郫县红光镇老镇区由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市自来水公司以趸售价格与红光镇政府结算。经研究,现将自来水趸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趸售价格
  市自来水公司向郫县红光镇老镇区趸售自来水,按成都市综合水价1.23/立方米的90%结算,如成都市水价调整,结算比例不变。趸售自来水不代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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