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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13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成防办[2003]30号《关于制定成都市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公布四川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6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将拆除人防工程赔偿收费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一系列有关人防工程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拆除。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建。确因无法补建的单位应按拆除人防工程的数量、等级(原简易级赔偿时不低于六级)、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造价进行赔偿。

  二、人防工程赔偿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四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40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其余区(市)县,四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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