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内政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利用各种形式,认真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协同本级人事部门将学习
行政许可法列入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当中。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在全市掀起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热潮。市政府法制办将在全市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之后,举办
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旗、县、区,市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制定各自的培训计划,尽快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二、抓紧做好有关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现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两级分别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要求2004年4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后上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