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告
(呼政发[2003]53号)
为了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逃生疏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必须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二、居民住宅楼内疏散和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三、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居民住宅区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铁栅栏等障碍,如确需设置的,应当可以随时开启,有专人值班,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四、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居民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村(居)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区和居民楼消防通道的治理整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