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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工[2003]173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转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新标准实施后,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上下浮动8%确定的零售价格即为最终零售价格(中准价详见附表)。
  二、加油站在销售“高标准清洁汽油”时,要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
  三、以上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标示品名和单价,对擅自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1.四川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四川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品 质

品质比率

中准零售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

100

3725

3899

4074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106

3948

4133

4318

95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109

4060

4250

4441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112

4172

4367

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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