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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3]167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日渐增多。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到经有权机关许可的非机动车收费停放场(点)停放,停放场(点)可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室 外:临时停车0.3元/车.次,包月停车6元/车.月;

  室 内:临时停车0.4元/车.次,包月停车8元/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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