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完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执法状况评价体系,加强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法制办等)
2、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复议监督职能,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做好行政赔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办等)
3、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继续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监察局、审计局等)
4、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监督。做到积极、主动、认真对待各项督办事项、司法建议和举报案件,有督必办、有错必纠、有案必查。逐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各行政部门)
(八)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的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司法局、信访办、国土资源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等)
2、完善信访法律制度,转变观念,变压制为保障,变消极为积极,变堵塞为疏导。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法制办、信访办等)
(九)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都要建立法制机构或者设立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具有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职能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依法建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编办、法制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