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公开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具体操作标准、办事制度、办法和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和办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向社会及管理对象开展法制宣传的制度,建立宣传效果的评价制度。(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五)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以讲座、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结合行政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等内容,学习
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相应的考试。新任职领导必须进行法律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法制办、人事局、司法局等)
2、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把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到公务员年度培训任务当中。(法制办、人事局、司法局等)
3、严格执法队伍管理。2004年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行行政执法队伍整顿,对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和调整;试行执法岗位竞争上岗和淘汰制度。全市各级执法机关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试。(法制办、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六)建立执法协调和保障制度。
1、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确定他们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执法工作中不互相配合、遇事互相推诿的,要追究责任。(办公厅、法制办等)
2、探索相关执法部门实行管理资源共享的制度和途径。主要包括审批事项、审查内容、资格条件、备案资料、管理信息、违法纪录、处罚档案等。(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投入。凡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部门,都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以罚款和收费作为工作经费和人员福利待遇来源的做法。各级财政要真正做到执法有保障,逐步增加执法工作经费,提高执法部门的装备和技术水平,实现通信、交通等条件达到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水平。改善执法人员物质待遇条件。对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予以表扬和奖励。(法制办、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