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逐步提高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吸收合理、可行的建议。在实践中探索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时,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和程序。(法制办等)
4、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政府规章的合法、有效。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要适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法制办等)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
1、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配套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办公厅、法制办等)
2、按照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法制办等)
3、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04年底之前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制定的执法责任制要做到目标具体明确,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监督和考核制度有效实施。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调整,符合辞退条件的要坚决辞退。试行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社会评议制度。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好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对总评不合格的单位,由同级政府予以通报。(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等)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合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法律目的,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