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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的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以及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重要决策的建议、意见,应当事先由同级法制机构或者委托其专家顾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公厅、法制办等)

  3、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文件的审核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进行法律审核,对其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前要由本级法制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对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市政府依法责令制发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法制办等)

  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政府或者部门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必要的专题会议,对会议议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法制办等)

  5、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市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策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为公民查询提供便利条件;市政府规章的文本要实行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办公厅、信息办等)

  6、建立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决策行为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上级机关应当责令下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做出决策的机关发现决策不合法,应当及时纠正;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者主管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做出检查。(监察局等)

  (三)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1、做好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工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要按照本市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根据需要和可能,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努力提高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质量。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和工作衔接。(法制办等)

  2、加强政府立法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深入实际开展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时,需要设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管理程序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要使法律规范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和监督。对法律规范施行后需要投入的管理成本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要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分歧意见要认真组织协调,尽可能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应当提请行政决策。(法制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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