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按照国家法定职能、机构和编制,严格界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并按照法定职能、权限协调,解决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管理方式单一,权责交叉争议等突出问题,确保各项管理职能运转协调。(编办等)
2、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以切实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办公厅、法制办、商务局、药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3、深化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关系、转变职能、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制办、市容局、建委等)
4、强化政府信用意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制定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严格履行政府承诺,追究政府不诚信责任,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开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警示系统。建立消费信贷、信用卡交易等为内容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研究信用立法相关法律制度。(办公厅、法制办、信息办、工商局、商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金融办、人行呼市中心支行等)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重要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经济行为应当进行法律审核。并建立健全以下依法决策工作制度:
1、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规章发布后要按规定向自治区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自治区政府备案。(办公厅、法制办等)